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而在同一条件下,又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二跳的规定,才是必须留用的。用人单位依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进行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剪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剪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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