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是无效的,劳动争议属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纠纷,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案件范畴。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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