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常常会发生变更,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仅应该看施工合同约定,还应看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虽然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函等文件中表明其同意工期顺延,应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了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再坚持约定的索赔程序。另外,在承包人对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予以合理解释(例如,在索赔期限内尚不能确定工期应予顺延的时间、发包人默许承包人可在结算时主张工期顺延等),此时也应该认定承包人并未丧失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即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工期应予以顺延,且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法院应该综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而不应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一概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但是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后果是丧失主张工期顺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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