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资报酬的范围是怎样的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生活来源,但是对于工资报酬的范围,比如说,工资包含哪些部分,不包含哪些部分等等,很多人还是不清楚。也有很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单位克扣工资,那么女职工“三期”如何支付工资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一一解答。
  
  一、工资报酬的范围是怎样的
  
  1、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3、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女职工“三期”如何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则需要分段来看:
  
  1、怀孕期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2、产期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有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3、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是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职工的工资被单位拖延,很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被克扣,要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的。以上就是对工资报酬的范围的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生活来源,但是对于工资报酬的范围,比如说,工资包含哪些部分,不包含哪些部分等等,很多人还是不清楚。也有很多女职工在“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可以判死刑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可以判死刑吗《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流程是什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以前,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各地的劳动和社......


·一、撞了的士需要赔误工费吗?
      一、撞了的士需要赔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


·员工被辞退怎么办理离职?
      员工被辞退怎么办理离职?员工被辞退需要按照公司内部的要求来书写相关的申请书,这样才能够办理离职。除此之外工作的交接也是非常的重要的,而且也和财务部门人进行联系,办理公司交接。许多用人......


·一、在我国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审理几次?
      一、在我国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审理几次?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不是根据开庭次数确定的,通常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只开庭一次。是否判决离婚法院会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


·行政处罚三年后自动消除记录是真的吗?
      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犯案当初可能只是一时糊涂,后来想通了觉得行政处罚记录就是自己人生污点,还可能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希望能够消除,据说行政处罚记录过了3年就能消除,那么,行政处罚三......


工资报酬的范围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