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还款的义务,但是是在债务人自身确实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保证人享受的这一项权利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但是在有的情形下也不能行使该权利,那么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担保法》第17条第3款也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这一情形的构成要件有三:
  
  (1)须债务人的住所发生了变更,这是前提条件。此之“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则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如果是法人,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住所发生了变更,既可以是从国内迁移到国外,也可以是从某一外国迁移到另一外国,还可以是在国内由某一辖区迁移到另一辖区。
  
  (2)须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发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这是时间要件。如果保证合同成立前,债务人的住所早已变更,那么就应当以当时的情况为准,而绝不能成为以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理由。
  
  (3)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是实质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两种。预先抛弃有三种方式:
  
  (1)在一般保证合同中预先约定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辩权;
  
  (2)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纵未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解释为有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3)在保证合同中未载明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时,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亦可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所谓“仍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无法执行,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也就是说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已经破产的,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且保证人如果放弃了抗辩权的,也不能再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应该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等债务人有还款能力时是可以找债务人追偿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担保责任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
  
  
总结: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还款的义务,但是是在债务人自身确实无力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包括什么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包括什么湖南交通事故伤残九级赔偿标准2018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


·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赔偿
      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赔偿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与社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但是对于一些经验不充足的建设单位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建......


·一、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一、交通事故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刑事拘留期限是从哪天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是从哪天开始计算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


·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一、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


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