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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

  医疗纠纷事故中经常涉及到司法鉴定,所以司法鉴定可以说医疗案件纠纷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往往具有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所以充分利用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双方而言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并发症的概念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二、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
  
  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只针对直接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并发症不予赔偿。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是指患者发生并发症后责任的归属原则。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所以司法鉴定为并发症后不用害怕,只要并发症由医院过错引起的损害相关的,就可以主张医院承担责任。
  
  三、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为并发症的,需要确认该并发症是否与事故有关,如果确实与事故有关的,那就可以主张相关赔偿。另外,申请司法鉴定需要到经备案的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一旦对方不承认鉴定结果的,那么又需要重新鉴定,这里面变数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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