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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范围时,应结合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以及行为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受益或个人受益),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认定。侵权人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及地点均不在侵权人的工作的时间及工作地点范围之内。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侵权人是在上班通勤活动中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用人单位承担的清洁或其他任务。虽然,从生活经验来看,侵权人 的上班通勤活动与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顺序连续。但用人单位并不能从侵权人的上班通勤活动中直接获益,也无证据证明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具有履行工作职务的客观表象。综合以上因素,无证据证明侵权人在加班的上班途中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系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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