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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总所周知,从事诈骗案件的人员包括了主要犯罪分子和从犯。在法庭上,会明确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身份,之后在案件判定中需要对主犯和从犯给予不同的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条例,集资诈骗主犯与从犯的量罚是不一样的。但是涉案金额越大,受到的罪罚也会相应加重。
  
  
  一、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根据上文,在《刑法》中规定主犯主要是诈骗案件中的主要人员,在案件中参与出谋划策,制定诈骗计划和安排成员做出行为和活动。对于主犯人员,刑法给予的惩罚要比从犯严格得多。而从犯人员是在指挥者的安排下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我们对于集资诈骗主犯与从犯都给到了详细的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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