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精神司法鉴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时,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需要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而且我们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有效期也是不同的。精神司法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因此精神司法鉴定的有效期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一、基本内涵
  
  精神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科学依据的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司法部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期限规定又过于弹性,易发生隐性超期羁押,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二、有关精神司法鉴定期限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精神司法鉴定期限的种类
  
  1、受理期限。
  
  《通则》第十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规定:
  
  (1)即时受理期限,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信函受理期限,即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约定受理期限,即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鉴定期限。
  
  《通则》第二十六条是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期限的规定:
  
  (1)一般鉴定期限,即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特殊鉴定期限,即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3)约定鉴定期限,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绝大多数为办案单位)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充材料的时间,即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上述期限中有三个期限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操作弹性:约定受理期限、约定鉴定期限和补充材料的期限,这就给精神病鉴定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被异化留下了方便之门。
  
  (二)精神司法鉴定的期限效力
  
  1、有关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期限效力,现行法律和解释中的规定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在审理期间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百零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等。
  
  2、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以下效果:
  
  (1)中止办案期限的计算。只要办案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即会发生中止办案期限计算的法律后果。
  
  (2)中止审理期限的计算。同理,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也会停止计算。
  
  (3)中止办案、审理活动。实践中,由于鉴定被中止的其实不仅是期限的计算,实际的办案和审理工作也往往会由于鉴定而中止。
  
  (4)中止羁押期限的计算。对于在押人员的实际效果就是延长审判前羁押的时间,并且这种延长不只是对于被鉴定者本人,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也会随之延长。加之上述《通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期限和鉴定期限的弹性规定,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因执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您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寻找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因为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证据意义的。精神司法鉴定的有效期一般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精神鉴定的结果可以左右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以一定要公平公正。
  
  
总结: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时,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需要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而且我们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有效期也是不同的。精神司法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长沙工伤鉴定头痛头晕可以鉴定吗?
      长沙工伤鉴定头痛头晕可以鉴定吗?头痛头晕是可以做鉴定的,只不过鉴定的结果可能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


·独生子女继承家产最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独生子女继承家产最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遗产继承开始后要先看父母有没有立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即便父母没有立遗嘱,遗产也不是全部由独生子女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


·上市公司的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的并购流程是怎样的一、并购的概念兼并和收购通常简称为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它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通过并购规模得到扩大,能够形......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哪些特征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有限......


·入户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入户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盗窃达到2000元(贫困地区1000元、经济发达省份3000元)以上可以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低于该起点按治安处罚立案处理。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


·收条怎么写具有法律效益
      当我们收到工作中的付款时,我们会向另一方发出收据,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收据。收据的标准书写可以确保法律效力及时生效。作为双方收款和支付的重要依据。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人们......


精神司法鉴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