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停薪留职申请是怎么办理的

  在生活中,劳动者或许会遇到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为企业提供劳动,但是此时也不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会想到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的意思就是暂停薪水,但是会保留职位。如果想要办理停薪留职就应该知道停薪留职申请是怎么办理的。
  
  
  一、应该如何办理停薪留职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二、有关停薪留职要注意什么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经过企业批准后才能进行停薪留职,但是停薪留职的时间不能超过3年。企业与职工应该就停薪留职期间的薪水与工龄等进行协商。办理停薪留职劳动者并没有与企业实际接触劳动关系,只是在一段时间内不进行工作。
  
  
  
  
总结:在生活中,劳动者或许会遇到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为企业提供劳动,但是此时也不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会想到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的意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如果行政机关进行暴力拆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进行暴力拆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如果行政机关进行暴力拆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刑事责任  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越权或无权实施暴力拆......


·司法笔迹鉴定可以申请几次
      一、司法笔迹鉴定可以申请几次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当事人对二次鉴定结果不满的话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


·别人商标未注册抢注商标算不算侵权?
      别人商标未注册抢注商标算不算侵权?不算侵权;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


·车辆违章处理的期限多久
      车辆违章处理的期限多久?车辆违章处理的期限多久是根据处罚单的情况来定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车辆违法后,被交警抓现行的,交警会当场出具罚单。这样的罚单,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罚......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都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都有哪些即使按照规定建立起来的合法的收养关系,这也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是依靠法律建立的,意味着日后也是有解除可能的。而实际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我国法律中也是作出......


·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1、虚假标价。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停薪留职申请是怎么办理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