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法审判中,当事人双方需要对于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一方提出一项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不予否认,且承认该项证据是真实的时,后一方在自认之后就不能反悔,法庭可以直接根据这项证据进行断案。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自认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对自认制度作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认制度。从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上来看,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二、自认分类
  
  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用证据说话,不盲目自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认可,自认之后除非自认的事项是虚假的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反证,否则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当然,有一些事实法律规定不允许自认,比如身份关系等。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总结: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什么?在民事诉讼法审判中,当事人双方需要对于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一方提出一项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不予否认,且承认该项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我想这条可能大家都知道);(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条要注意:比如夫妻一方在路上遇到事故等一些意外,受了......


·缓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很多案件的赔偿都是从法院的错判开始的,相关法律人员以自己的私利在自己的案件作乱作假,还有因为证据的不明确,对该无罪人员宣判了有期徒刑。那么,这样就导致了法院应该对当事人起承担相对应......


·离婚诉讼开庭前一天可以撤诉吗
      离婚诉讼开庭前一天可以撤诉吗1、只要是法院宣判之前,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则由法院裁定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分手了要分手费算敲诈吗
      分手了要分手费算敲诈吗一、分手了要分手费算敲诈吗我们知道情侣如果分手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不少情侣闹僵一言不合就说要告对方,索要分手费什么的。而被索......


·公司欠债跟股东有没有关系?
      公司欠债跟股东有没有关系?按照公司法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如果法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过错造成企业亏损,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人承担责任还涉及到公司注册时的资金......


·检察院管理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检察院管理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