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的诉讼行为,涉及到的人群也是最多的,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法律确立了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通过监察监督来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的规范,确保任何人在民事诉讼面前都能够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具体怎么履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到本文作一个详细的了解。
  
  一、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方式。
  
  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受理部门: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2、受理范围: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审查
  
  1、审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2、审查程序:
  
  ①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
  
  ②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③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④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3、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三)公开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员除案件当事人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四)审查决定
  
  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2、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4、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中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1)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2)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5、对存在法律规定的终结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五)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对于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都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目的就是确保公平公正,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不公平执法的行为存在。当然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也是完善司法建设的需要,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检察监督内容,可以继续浏览延伸的部分。
  
  
总结: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的诉讼行为,涉及到的人群也是最多的,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法律确立了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集资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如何追回?
      一、集资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如何追回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


·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有疑惑怎么办?
      一、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有疑惑怎么办?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有疑惑可以聘请专门的鉴定人员来参与犯罪数额的鉴定,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销售金额......


·被强迫打借条应该怎么办
      被强迫打借条应该怎么办1、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2、行使撤销请求权,受害者可以在......


·因为赌博被拘留能探视吗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被行政拘留的,可以探视,但要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是不能探视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同农民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农民工维权是不利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如果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离婚财产分配过错方的比例是多少?
      婚内有婚外情、家庭暴力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方,会严重伤害婚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一旦离婚,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必须遵守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什么意思?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