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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就是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虽然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应区分有偿和无偿挂靠。我们认为,本条对此未作出例外规定,有偿或无偿挂靠不影响本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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