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现代社会,有些人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这就造成了许多豆腐渣工程,为此,我国正在逐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同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进行约束,那么,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以福建省为例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结构计算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大型的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先行审查,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提高或者降低装修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增加外挂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五条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改正,并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费、设计费。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对工程质量提出检测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说明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原因,其次,规定了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责任、监督义务。如果您对于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总结: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现代社会,有些人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这就造成了许多豆腐渣工程,为此,我国正在逐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同时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后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应该去哪里提起民事诉讼?
      应该去哪里提起民事诉讼?一、应该去哪里提起民事诉讼1、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法院裁判与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法院裁判与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裁决与仲裁的区别:(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


·一、遗产过户后的房子能卖吗?
      一、遗产过户后的房子能卖吗?已过户的是随时可以卖。继承取得的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最终确定房屋所有权。将房屋人被继承人名下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后,该房屋在法律上即属于继承人所有......


·矿山股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矿山股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股权转让。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项目,可以大大的......


·私自改装车辆怎么样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


福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