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规定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实践中,在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关于“哪些情形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事实上,经济补偿金的的多少,跟您的入职时间长短是有关系的。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您知道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如果您不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能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分析一下。
  
  
总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规定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怎么处罚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


·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项时
      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项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以及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孩子的父母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无法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协定......


·股权转让委托可以不是本人办理吗?
      股权转让委托可以不是本人办理吗?股权转让委托可以不是本人办理,但是一般都要求转让方本人亲自去,以便确认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凭着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签名盖章)及指定......


·犯罪中止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犯罪中止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


·一、经营结构调整经济补偿金规定是什么?
      一、经营结构调整经济补偿金规定是什么?经营结构调整经济补偿金规定是根据《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辞退公司赔偿金要交税吗?
      辞退公司赔偿金要交税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


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