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当我们在无意中发现了一些埋藏物的时候,经常会不知道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归谁所有的,这就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有的人会直接把埋藏物带走,这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国家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有具体的规定的。
  一、不明埋藏物的所有权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不明埋藏物的特点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买,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又能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于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如果能找到埋藏物的所有权人那么这个物品就是属于该所有权人的,如果不能找到,就是属于国家的,个人是没有权利拥有埋藏物的,可以上交国家的,也是可以受到国家奖励的。
  
  
  
总结: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当我们在无意中发现了一些埋藏物的时候,经常会不知道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归谁所有的,这就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胳膊肘司法鉴定要多少钱?
      胳膊肘司法鉴定要多少钱?胳膊肘司法鉴定400-800元一例,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500是1000元一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600-800元一例,医疗费审查鉴定600是1200元一例,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600-1200元一......


·公司法中的技术入股有哪些义务?
      公司法中的技术入股有哪些义务?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


·劳动争议仲裁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工作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尽管签订了合同也仍会发生劳动争议,我们一般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争议仲裁......


·因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因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人身造成损害,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很容易造成夫妻离婚,而家暴恰好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之一。那么因家暴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请跟......


·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一、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辽宁并没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解释,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区别是什么?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区别是什么?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法律效力不同。注册资本也可以称之为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承诺认缴的出资额数或者认购的股本总额,并......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