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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材料有哪些

  其实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此时基本都是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否则就无法顺利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那实践中夫妻中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材料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结婚证复印件;(三)离婚起诉状;(四)夫妻财产清单;(五)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方有过错、或财产权属的相关证据。如需要调查取证的,还要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列明调查范围、调查事项。
  二、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误区
  
  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七大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九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而要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此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自然又有所不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作为起诉的一方会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而要是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
  
  
  
总结:其实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此时基本都是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否则就无法顺利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那实践中夫妻中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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