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起诉离婚在哪方法院起诉离婚?

  现阶段,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由于工作或者感情原因,一方或双方选择居住外地,长期不在一起,从而导致夫妻之间感情进一步降温,甚至走向离婚。我们很多人也了解到,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里面就涉及到,那么起诉离婚在哪方法院起诉离婚?我们为您解答。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经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一、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当然包括离婚)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她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对于离婚的问题,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才会选择走诉讼这条道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当然,夫妻之间应该反思和学习怎样去经营自己的婚姻。
  
  
  
总结:现阶段,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由于工作或者感情原因,一方或双方选择居住外地,长期不在一起,从而导致夫妻之间感情进一步降温,甚至走向离婚。我们很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如何解决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如何解决(一)适用法律: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


·五险一金怎么交呢?
      五险一金制度是每一位上班人士都尤为关注的问题,每个月都工资要扣减出一部分用来交五险一金。很多人内心是不太情愿的,但是五险一金政策的确能够对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那么五险一金怎么......


·既有分期违约金怎么算?
      既有分期违约金怎么算?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如何规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如何规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1、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土地使用条件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条件概念是什么?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满足这些条件,才会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从而合法使用土地。而土地也会根据它的取得方式及用途的......


·一、交通事故分两次起诉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分两次起诉可以吗?1、交通事故分两次起诉是可以的,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责任还认定还没出来的情形,若是受害方需要住院治疗,但是没有经济能力的,此时可以起诉要求先予执行支......


起诉离婚在哪方法院起诉离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