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抗辩权怎么行使

  诉讼时效抗辩权怎么行使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需要用法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所以相信您都对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了解,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行使权力的时间规定。那么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怎么行使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与诉讼时效抗辩权有关的内容的具体介绍。
  一、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使用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过了,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该权利没有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裸权利。所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三、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上文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相关介绍,想必您已经了解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怎么行使和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况”的相关法律知识。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每个人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个人,司法不能进行干预。希望上文中的介绍能给有需要的人带来帮助。
  
  
  
总结:诉讼时效抗辩权怎么行使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需要用法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所以相信您都对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了解,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现实生活中,虽不乏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少见。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由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但这权利并非绝对,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


·一般有哪些遗嘱是有效的
      一般有哪些遗嘱是有效的一、一般有哪些遗嘱是有效的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3.有两个以上见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等级鉴定是等受伤者出院伤情稳定后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的,以下是做出伤残等级的鉴定的参考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夫妻一起欠债卖房再离婚债务承担怎么算?
      夫妻一起欠债卖房再离婚债务承担怎么算?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应由一方以......


·结婚几年可以不用退彩礼钱彩礼原则上不退还
      结婚几年可以不用退彩礼钱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两人同居能分割财产吗?
      两人同居能分割财产吗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


诉讼时效抗辩权怎么行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