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是由原告当事人提起,经过审核、立案、再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如果案件符合受理的条件,就进行开庭审理,做出判决。然而,我国的司法也离不开监督,这是防范司法作假、贿赂的重要制衡手段。那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全部内容和答复。根据上文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我国对于监督这方面是下足了功夫的,为了更好的管理和治理国家,在司法上施行监督是必要的手段。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
  
  
  
  
总结: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是由原告当事人提起,经过审核、立案、再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如果案件符合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如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罚?
      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却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更加详细的量刑规定。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


·在校期间两小孩打架受伤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在校期间两小孩打架受伤赔偿责任怎么划分?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


·a股上市公司债券能买吗
      a股上市公司债券能买吗股票的种类有很多种,您听说的其中就有a股,a股上市公司也比较多,您在选择a股股票的时候是很谨慎的,但是也有疑问的,那就是a股上市公司债券能买吗。股市行情不好,造成了......


·农村土地确权时,承包地亩数多了,农民会有麻烦吗?
      农村土地确权时,承包地亩数多了,农民会有麻烦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在司法鉴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是要处有期徒刑及处罚款金的,有的人认为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这类犯罪是根据犯罪者的行为来定夺的,这种严重的行为会危机社会的,一旦发现......


·醉酒驾驶后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醉酒驾驶后怎么办理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醉酒驾驶取保候审后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市县,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