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规定是什么?
  
  虽然每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是所有的权利都有一个度超过就可能触犯法律,言论也是如此,如果传播不实的言论对他人进行诽谤,对他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的,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诽谤他人相关的法律比较多,一般诽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
  
  一、诽谤他人的处罚
  
  1、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如果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诽谤罪。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的相关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诽谤的轻重和情节严重情况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的相关处罚也不同,严重者可以拘留和进行相应的罚款,而轻者可以协商解决的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等等情况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是不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进行,而公民生活中要做到既不诽谤他人也不接受他人诽谤。
  
  
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规定是什么?虽然每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是所有的权利都有一个度超过就可能触犯法律,言论也是如此,如果传播不实的言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企业工伤认定申诉怎么做?
      劳动者受了工伤后,无论是伤者本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除原材料外,有补充材料的可继续提交。工伤认定的提出复议期限也......


·一、财产分割协议书可以公证吗?
      一、财产分割协议书可以公证吗?公证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离婚证、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只要所备证明文件无误,协议书所订立内容并无违法之......


·交通施工人身伤害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施工人身伤害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


·在一些大城市,由于房价上涨的比较离谱,为了控制房价,让房屋真
      在一些大城市,由于房价上涨的比较离谱,为了控制房价,让房屋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用来炒的,当地政府会出台一些政策要限购,以达到抑制房价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借名买房的情......


·怎么对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
      怎么对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一、怎么对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


·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合法的吗?
      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合法的吗?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不合法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


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