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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证户名更改是否合法?

  房屋土地使用证户名更改是否合法?
  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购买房屋之后会得到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购房者,购房者得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在现实的生活中,有的人想要把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名字变换一下,那么,房屋土地使用证户名更改是否合法?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房屋土地使用证户名更改是否合法这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证的户主能随意变更吗?
  
  土地使用证户主可以进行变更,但是不能随意进行变更,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准备相应的材料,这种说辞是不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变更土地使用证户主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首先必须要区分一个概念,土地使用证上的户名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的进行变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进行改变的话,必须携带一定的材料,还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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