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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式有哪些?民事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占有率是较高的,但是一般诉讼当事人是不了解下噶滚法律知识,或者没有时间处理诉讼案件的,故而需要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需要掌握一定的代理方式,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式有哪些呢?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代理方式有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两种方式们对于特殊授权的,在委托书中需要注明授权范围。
  二、民事案件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是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从事某一民事活动,还是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4、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指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解除委托,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了。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到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对于咋委托书之中没有确定委托范围的情形,事宜一般代理,不得处理关于诉讼的实体权利。所谓实体权也即关于与对方当事人和解,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对于没有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范围的,委托人处理实体权的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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