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网络诈骗300元犯法吗

  网络诈骗300元犯法吗?网络诈骗案件是由于网络的发展,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所造成的,由于对方能准确的掌握诈骗对象的信息,故而因为网络而遭受诈骗的受害人群是比较广的。网络诈骗的立案、量刑都是根据诈骗的适额确定的,若网络诈骗300元犯法吗?网络诈骗300元犯法吗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此可以可以看出,网络诈骗300元,数额较小,不足以立案,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不足以立案,不构成犯罪行为,但是违反了社会治安的规定,属于犯法行为,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且需要返还诈骗数额。对于构成网络诈骗的行为的,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网络诈骗300元犯法吗?网络诈骗案件是由于网络的发展,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所造成的,由于对方能准确的掌握诈骗对象的信息,故而因为网络而遭受诈骗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要怎样认定为彩礼
      要怎样认定为彩礼《婚姻法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范围未明确规定,因此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处理。我们认为,除金钱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


·河南城市征地补偿条例
      河南城市征地补偿条例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征收土地进行改造建设,从而制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的过程中......


·一般离婚诉讼标的是什么?
      一般离婚诉讼标的是什么?一般离婚诉讼标的是离婚时可以瓜分到的财产、孩子的抚养权等,若是在结婚之后还有出轨或者是重婚等的行为,此时离婚诉讼标的也有可能会包括希望获得的民事赔偿金。诉......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规定是指的是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所规定特定保护。知识产权分为三各部分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2、专利权,包括......


·侵犯名誉权到哪里起诉?
      一、侵犯名誉权到哪里起诉?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当事人可以去到对方所在的法院起诉。对于这种人身权利侵犯的案件最好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代理。当然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写一个起诉状......


·什么情况下判定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判定合同无效一、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


网络诈骗300元犯法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