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拖欠的抚养费补吗,抚养费标准数额怎样衡量?

  孩子的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权利,故而是不可以放弃的,对于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定期足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对于逾期不缴纳的情形,一定可能户上诉人民法院,此时,法院会判决拖欠的抚养费补吗?一、拖欠的抚养费补吗?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其父母是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这个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即使是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也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相应的抚养费。对于拖欠的抚养费,在一方起诉后,不仅需要补交,且需要缴纳滞纳金。二、拖欠抚养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给付抚养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签约双方可以对推迟支付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的说法不妥当。此外,抚养费违约金支付是有上限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三、抚养费标准数额的衡量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当然,相对的是,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也是不适当的。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对于拖欠孩子抚养费的情形,对于不仅需要补缴,好需要缴纳滞纳金,这也就回答了“拖欠的抚养费补吗”这个问题。在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全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形,需要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此时一般是可以适当的减少抚养费的支付适额的。
  
  
  
总结:孩子的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权利,故而是不可以放弃的,对于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定期足额支付一定数额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什么?
      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什么一、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


·司机必须与平台签劳动合同
      司机必须与平台签劳动合同《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


·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要想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则首先需要夫妻中的一方实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案件还得到了受理,否则法院也是无法对离婚作出最终判决的。而实践中,也不是受理了离婚案件之后就能判决离婚,这......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这里说的公司法人其实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由特定的人来担任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就是公司,对于法人的合法职务行为,一般是要由公......


·实习期上高速被抓怎么处罚
      实习期上高速被抓怎么处罚一、实习期上高速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


·已经生效的经济仲裁不执行怎么办
      已经生效的经济仲裁不执行怎么办一、已经生效的经济仲裁不执行怎么办?对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


拖欠的抚养费补吗,抚养费标准数额怎样衡量?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