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想要更改探视协议可以吗

  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那么两人所生的孩子只能归一方所有,至于归谁则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决,另一方可与抚养孩子的一方签订探视协议,在规定条件下可探视孩子。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满足探视协议可以更改探视协议吗?如果可以,那么要更改探视协议可以更改哪些方面?为您解答。一、其中一方不满足探视协议可以更改探视协议吗?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院拥有订立一次探视协议的权力,所以,在民政局协议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探视方与抚养方的履行协议的程度来中止或者恢复探视权的履行。对方申请法院从新订立协议是可行的,但是只能申请一次。因为在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协议离婚的协议内容中有了关于探视方式的内容后法院是否可以重新制定,所以只要没有违背民法典的内容,协议应当有效。也就是说,一方在不满足现有探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更改探视协议。二、要更改探视协议可以更改哪些方面?
  ?更改探视协议需要探视的时间、地点等方面重新作出规定。(一)时间: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二)地点: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三)方式: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签订对孩子的探视协议,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更改探视协议就要考虑孩子的感受,同时双方必须按照规定协商好。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要更改探视协议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可查看延伸阅读了解其他相关知识。
  
  
  
总结: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那么两人所生的孩子只能归一方所有,至于归谁则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决,另一方可与抚养孩子的一方签订探视协议,在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后债务如何划分?
      离婚后债务如何划分?一、离婚后债务如何划分?离婚时,夫妻所欠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三种:(一)双......


·汇编作品许可需要获得授权吗?
      汇编作品许可需要获得授权吗?需要获得授权,否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


·故意伤害致两人轻微伤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两人轻微伤怎么判刑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只是造成了对方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是什么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是什么1、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每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独特的特征的,而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才能让我们区分一些相似的犯罪。就挪用资金罪来讲,很多人会将其与挪用公款罪混淆,很显然这两个罪名在特征上就是有很大不同的,那......


想要更改探视协议可以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