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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对《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缺陷作出了重大修正,体现为:其一,删除了“合法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其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导致该条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规则无法协调,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多受垢病。《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其二,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以一项或若干项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最重要的表现。《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表述,显然更为精准。其三,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行为人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未列举非法人组织,这与当时理论界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的分歧有关。在《民法总则草案》已将非法人组织专章规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将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乃理所当然。
  
  总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纳了我国民法学界在反思《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学术共识,回归了法律行为的理论传统,并兼顾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较为准确的定义,值得肯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总则草案》第113条属于新增规定。从该条内容来看,既可以解释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也可以解释为对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的定义。该条规定并无必要,理由如下:
  
  第一,该条不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
  
  其一,该条对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仅给出简单定义,不具有裁判规范意义,也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请求权基础。该条并未抽象出此三类行为的共有规则,也未列举哪些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当事人就具体行为发生纠纷时,仍然只能适用遗嘱、合同、公司决议等具体规则,该条不具实际价值。
  
  其二,《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已经规定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依据一项或若干项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为应有之义,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置条文重复规定。
  
  其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各种分类属学理讨论范畴。依意思表示的数量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虽属于基本分类,但其他分类如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等亦属重要,法条不可能也无必要一一作出界定。
  
  第二,该条内容易产生歧义,且与现行法相矛盾。
  
  其一,该条第1款将单方行为界定为“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果将此解释为对单方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其对抛弃、解除等行为固可适用,但对行使撤销权等行为则不能适用,因为此类单方行为非仅有行为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还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14]其二,该条第1款将双方行为界定为“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其仅可适用于不要式、诺成合同,而对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以及结婚行为则无法适用。现行《婚姻法》采登记婚主义,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现行法虽未明确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成立要件,但结合司法解释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规定以及学理意见来看,对此应持肯定意见。因此,仅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导致结婚成立。概言之,《民法总则草案》第113条的表述难以将各种不同类型合同及婚姻等行为以简单定义作抽象表达。退一步言之,即使要规定,该条第1款也应加上“但书”,即“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三,该条第2款规定决议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规则成立”.对公司而言,《公司法》对各类公司决议的程序和内容有详尽规定,抽象地规定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反而有可能与公司法规定相抵牾,徒生困扰。对非法人组织而言,《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决议是依据合伙合同作出,而非“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显然与现行法相矛盾。
  
  第三,从比较法上看,域外立法例大多无此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设有单方行为的具体规则,包括未成年人不得独立实施单方行为、悬赏广告规则等《葡萄牙民法典》设专节规定履行之允诺、公开允诺、公开竞赛等单方行为规则。但各立法均未在总则部分对单方行为统一作出定义。对于合同、婚姻等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由于性质和规则的巨大差异,则更加难以作出统一定义。唯一的例外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第154条对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作出了基本规定,《民法总则草案》第113条似乎是模仿该条的结果。但这两条的内容仍存在差异:其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依照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当事人的协议必需而且也仅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款对单方行为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作了清晰界定,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民法总则草案》第113条的内容显然未达到此程度。其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除了以第154条对单方行为作基本规定外,还于民法典各部分规定了单方行为的具体规则,包括悬赏广告、宣告公开竞赛等。因单方行为的效力机制是独特的,这些具体规则更具有实际适用意义。而《民法总则草案》仅对单方行为作简单定义,而欠缺相关具体规则内容。
  
  保证能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不断的完善修改后,民法总则能真真意义上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在生活中我们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的权利不受到迫害。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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