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后不让探视应该怎么办?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在当今的社会,夫妻双方离婚后,别说夫妻之间,更有甚者会连孩子的探视权都不给对方。就是说不让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进行探望。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而且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对于探视权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离婚后不让探视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将为您来解答这个问题。离婚后不让探视应该怎么办?一、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二、法律上关于探视权的条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三、男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四、没给抚养费是不是就不能进行探视?探视权和扶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不是说对方不负担费用就必然没有探视权。就抚养费来说,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就探视权来说,法律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这是两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不依法负担抚养费,你可以向对方追索,但是这并不构成就取消对方探视孩子权利的法定事由。相信您已经心中有数了。在我国,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不管归谁,另一方都是有探视权的。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物品,如果离婚后不让探视,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信法院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公平的裁决。而且,如果离婚后,抚养人如果没办法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法院更改抚养权的。
  
  
  
总结: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在当今的社会,夫妻双方离婚后,别说夫妻之间,更有甚者会连孩子的探视权都不给对方。就是说不让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进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
      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一、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是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涉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伤事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


·二手房卖家违约要给中介费吗 不需要付全部中介费。
      二手房卖家违约要给中介费吗不需要付全部中介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


·风险企业融资问题都?
      风险企业融资问题都有哪些虽然风险企业数量日益增加,但是进入成熟期的风险企业依旧较少,也就是说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还是很有必要的,然而,风险企业融资问题是各中小风险企业在壮大的过程中都......


·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思茅镇、南屏镇、倚象镇,平均补偿标准:66323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思茅港镇、......


·一、夫妻离婚法律上财产分割的意义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法律上财产分割的意义是什么法律上财产分割的意义在于双方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应该本着协商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进行。其根本目的就是尊重人权。因为双方对其共同创造的财产......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一、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离婚后不让探视应该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