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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自诉人是什么意思

  社会中经常会报到一些关于幼小的婴儿遭到父母的遗弃,年老体弱的老人遭到子女的遗弃的新闻,这些受害人要是自己直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就叫遗弃罪的自诉人,那么我们就要先了解什么是遗弃罪和自诉人?下面就为您介绍下,希望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指的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的人。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 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 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二、什么是自诉人
  
  (一)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相信您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通俗的就是说在遭到遗弃的时候,这些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遗弃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在法律上也是违法的,希望您都能够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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