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任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并颁布许可证件才能进入市场。却难免有商贩想尽办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这时就需要国家部门人员进行执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如果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我国法律就会对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就是为此而设立,其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的定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加二?4?5 法释〔2001〕10号)三、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总而言之,我国不仅对售假行为有法律惩处,对包庇放纵生产者或销售者掺假,以伪劣产品代替正规产品的机关执法人员同样也有法律制约和定罪处罚。这是我国法律严明公正性的体现,也是对政府机关人员进行管理和制裁的一种表现,希望执法人员能端正态度,认真执法。
  
  
  
总结:任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并颁布许可证件才能进入市场。却难免有商贩想尽办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这时就需要国家部门人员进行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民法总则规定什么是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规定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有一个组织被称为法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人,他需要承担的是企业活动的责任。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需要应对企业的诉讼及签订合同等事物......


·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的职责是什么?一、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的职责是什么?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的职责: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公司发行债券的话,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其享受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有时候,一些小公司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里面,有......


·离婚财产公证办理
      离婚财产公证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法院对夫妻财......


·武倘寻征地补偿不合理应该怎样办理
      武倘寻征地补偿不合理应该怎样办理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


·银行信用证贷款可以吗
      银行信用证贷款可以吗?一、银行信用证是可以贷款的信用证贷款包括两种:1、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是出口商与国外采购商签订商业合同后,国内出口商收到采购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由于信用证......


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