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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在我国除了上班族还有个体户存在,身边不拿发现自己的身边的个体户,此外最为常见的也就是承包经营户。为了规范个体户经营运作,便于管理和监督而制订了一系列联营制度,那法律的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联营制度的规定。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实体型联营、合同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在本联营单位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联营,需要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关于联营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对于合伙型联营,合同的订立除按《民法典》规定外,还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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