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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条款是刑诉法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诉讼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被用到的频率是越来越高,因为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在审理案件中需要用到程序法的部分。您都知道的是,刑诉法中规定了延期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有的人对此并不是十分的熟悉,比如说延期条款是刑诉法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概念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了3种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 (不另外给时间)
  
  ① 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 ②补充起诉 ③变更起诉 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 (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4、准备辩护时间 (10天,不计入审限,解释165条等)
  
  二、相关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164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165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我们在这里需要告知您的是,延期审理在我国民诉法以及刑诉法中都有规定 ,但是却不一样,刑诉法中的延期审理需要在一定情况下的,比如说需要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或者是重新鉴定等。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实在是不能够了解,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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