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下,适用比一般诉讼时效两年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一年。其中,第二种是指在出卖人未申明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
二、《民法典》总则修改亮点
亮点一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亮点二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亮点三: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10周岁改为8周岁。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变化考点4: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亮点四: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亮点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亮点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亮点八: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总结: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136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拿着离婚协议可以办理房产过户吗?
现实中,经常遇到房产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拿着离婚协议去办理过户却被要求另一方过来签字,或者干脆告诉你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凭借离婚证、离婚协......
·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中国没有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法定继承人怎么办理房产过户?
法定继承人怎么办理房产过户?一、法定继承人怎么办理房产过户?1、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产评估依据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评估......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多久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多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建设越来越健全,但法律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当我们面临被动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我们能否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或最大化呢?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我国法律对这一情况做出的相......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1、全部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
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