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今天我们就将带领您,深入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理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1、“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更改为“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更加强调了终止前的“清算、注销登记”程序,再次明确了法人未经清算注销不得终止的程序性要求。
  
  2、将“依法被撤销”这一法人解散的事由从中删除,立法更科学。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显然,“被撤销”属解散事由之一,根据立法逻辑,已涵盖于“法人解散”这一事由之中,无须在终止事由中单独列出。
  
  
  备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由此可以看出,撤销登记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读
  
  相较于《公司法》中表述的“营业期限”,《民法典》表述为“存续期间”,涵盖法人范围更广。解散事由与公司法规定高度一致。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我们对《民法典》中涉及到法人解散问题的条文已经作了逐条的罗列,也进行了逐条的解读。之前立法中语焉不详的地方,新的立法都作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改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许多,希望您在浏览了以上的内容之后,能够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成熟在胸,有比较清晰精准的认识和理解。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分居两年了可以单方解除婚姻关系,怎么解除?
      人是有感情的,年轻男女也是因为感情的存在才会选择和对方组成家庭、结成婚姻关系的。不过对于感情的长久度,我们却无法保证。对于一些没有感情的事实存在,我们往往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来处理。那......


·离婚诉讼必须请律师吗?
      离婚诉讼必须请律师吗对于部分面临离婚抉择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困惑,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听别人说,谁先起诉谁吃亏,或第一次去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都是判不离婚的,所以......


·合同成立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合同成立时间是在什么时候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离婚可以不出抚养费吗?
      离婚可以不出抚养费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要求等规定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要求等规定一、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要求等规定我国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主要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约束,对于出资要求并不是很明显。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


·刑事案件抗诉的时效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抗诉的时效是多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