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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为了防止社会不特定主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各类法律规范,对于一般主体来说,主场使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法律中,适用的程序由一般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两种,你是否知道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呢?
  
  一、简单民事案件有什么特点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6条)。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二、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我们知道,只有那些案件较为简单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只有在出现满足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司法机关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的方式审理民事案件,否则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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