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新韶关市抢夺罪量刑标准详细规定

  对于抢夺犯罪,您应该都不会感到陌生,这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虽然我国对此罪作出了量刑规定,但是针对不同的地区,具体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韶关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知识。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也就会导致在抢夺罪的实际量刑上面有所差异。上文中我们给出的韶关抢夺罪量刑标准的信息可能不够完善,您可能还需要更细致、更全面的解决方案,如果您在这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敬请咨询我们网的律师,为您进一步答疑解惑。
  
  
总结:对于抢夺犯罪,您应该都不会感到陌生,这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虽然我国对此罪作出了量刑规定,但是针对不同的地区,具体关于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出席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出席怎么办?起诉离婚时,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须亲自到庭。如果被告不出席,法院会公告对被告采取拘传的措施。法院拘传被告还是未到庭的,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缺席判决。......


·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在诉讼中,如果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有法定拒绝的权利,那么,这个拒绝的权利就叫做抗辩权。我国民法上最重要也最常用的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


·在我国精神工伤鉴定怎么做?
      在我国精神工伤鉴定怎么做?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


·收购偷盗的物资怎么判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哈尔滨房屋买卖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房屋买卖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买卖类型,房屋的买卖需要出卖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才有权利进行房屋的买卖。房屋的买卖有严格的交易流程,来束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


·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什么?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自然人。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机关......


最新韶关市抢夺罪量刑标准详细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