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后死亡怎么办?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会被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企业都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工伤发生之后,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领取一定的工伤待遇。那工伤认定后死亡怎么办?虽然这种情况较少,但并不代表不存在,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后死亡怎么办?
  
  工伤死亡认定后下一步如何进行分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保,则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去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领取因工死亡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二、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如果有工伤保险,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工伤死亡赔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则该员工的工伤死亡赔偿则都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死亡赔偿的项目包括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对亲属发放的抚恤金。
  
  
总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会被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企业都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工伤发生之后,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领取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江阴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对一个地区的司法活动的正常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对于江阴市民来说,江阴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申请与登记呢?为......


·新公司法2023的财务、会计内容有哪些?
      新公司法的财务、会计内容有哪些?新公司法2018的财务、会计内容有哪些?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法人的工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的工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工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其本质的目标也就是追求工资,也就是提高自己的经济能力。但是在我们国家公......


·要是离婚的时候约定清楚
      要是离婚的时候约定清楚,孩子由男方抚养,而女方就应该支付抚养费才行,此时虽然不能实际照顾子女,但支付抚养费也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不过,有的时候解除了婚姻关系,女方也没有按照约......


·夫妻借钱一方不知情离婚怎么办
      夫妻借钱一方不知情离婚怎么办这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自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于婚后一方对外借钱产生了债务,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


·法院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法院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工伤认定后死亡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