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判决?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判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也不例外解决婚姻问题需要依据婚姻法来解决,所谓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一种体现,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那探望权如何判决?下面就详细介绍。
  探望权如何判决?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在法治社会中解决任何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对子女更大的伤害,建议离婚父母最好能够和平协商如何行使抚养权,这样才能在保证自己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离婚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的进行解决。
  
  
  
总结:离婚后探望权如何判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也不例外解决婚姻问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婚内抚养费判例标准是什么?
      一、婚内抚养费判例标准是什么婚内子女抚养费判决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一般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
      一般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一般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工伤十级私了多少合适这个问题是没有准确答案的,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后履行的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后履行的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后履行的抗辩权指的是在合同当中一方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权利的时候后面另一方也可以不履行相应的权利,这个规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对于后履行......


·夫妻婚内债务离婚如何分
      夫妻婚内债务离婚如何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


·缓刑变更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
      一、缓刑变更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


·公司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别是什么?一、公司法人和企业法人有区别么?1、公司必须是企业“公司必须是企业”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要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判决?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