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近几年,我国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因此,土地问题也成为群众所关注的问题之一。国家征收土地时会对被征收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和安置。而长沙地区为了更好地实施征地的补偿和安置?制订了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下面就跟随小一起来看一看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吧。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补偿工作关系到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互相配合,协调好征地工作与被征地人员之间存在的矛盾。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情况,应对群众进行公示。
  
  
总结: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近几年,我国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因此,土地问题也成为群众所关注的问题之一。国家征收土地时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取证?
      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取证?一、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取证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


·上海青浦民事诉讼律师的收费标准
      上海青浦民事诉讼律师的收费标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在土地使用证有效期的这个问题上没有将城镇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特别严明的划分,因为现在有些工厂审批的土地也是集体土地的,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逐......


·法定监护权是什么意思?
      法定监护权是什么意思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有哪几种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几种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聘请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聘请合同终止效力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若合同时自然终止的,那么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但是若是约定终止,或者是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那么,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会想到聘......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