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法怎样规定的?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法怎样规定的?
一个公司成立之初要有股东、足够的资金、公司所在的住所以及公司名称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章程等等。这些条件缺一不可,而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这些公司要素做了明确规定,最近又新颁布了新公司法,您可能对其中的变化还不是太清楚,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的详细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上文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条件包括股东、资金、占地要求等等与旧公司法大同小异,只不过在公司注册资本时对人教和实缴方面做了一些调整,同时对一些企图携款潜逃或者包皮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也会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和预防规定。
总结: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法怎样规定的?一个公司成立之初要有股东、足够的资金、公司所在的住所以及公司名称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章程等等。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一、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
·试用期员工辞退工资发放的时候可以扣吗?
试用期员工辞退工资发放的时候可以扣吗?一、试用期员工辞退工资发放的时候可以扣吗?不可以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实际报酬。工资应......
·南京司法鉴定怎么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需要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区分,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但是在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办法分别证据的真伪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了,但是各地区的司法鉴......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的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刑事案件见证人的资格要求有哪些
刑事案件见证人的资格要求有哪些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公司法怎样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