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都有哪些

  在确定缓刑考验期的时候,需要看实际判刑的时候具体的刑期是多少。而在考验期内,也要求犯罪分子遵循相应的规定,不能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那具体来说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都有哪些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行为规则。 新刑法第75条规定了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行为规则与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样不仅使缓刑犯的行为受到应有的约束,促其悔过自新,又使对缓刑考察工作的评价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缓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现。
  二、缓刑结束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就是说,缓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因为这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有利于对其进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对该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重新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其实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争取一下缓刑,这样宣判之后就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而成功的度过了缓刑考验期的,也就不用再执行了。至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有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在确定缓刑考验期的时候,需要看实际判刑的时候具体的刑期是多少。而在考验期内,也要求犯罪分子遵循相应的规定,不能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否则的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民法总则商法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商法人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人作为经济社会重要主体之一,对于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法人也具有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对......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具体如下:1、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


·一、有房贷离婚分割房产怎么过户?
      一、有房贷离婚分割房产怎么过户?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


·诉讼离婚有啥精神赔偿?如何提出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法律制度。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害行为导致婚姻......


·那些病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那些病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


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都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