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当事人单方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

  民事纠纷中,双方分别提交各自的证据,可能各自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也可能出现有矛盾的地方,导致一方不服,要求更换鉴定机构或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单方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要注意鉴定费用的缴纳,费用是根据证据的种类而变化的。以下是民法等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和法院对于鉴定权利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释义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注释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鉴定。
  
  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四、《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鉴定申请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材料和费用要齐全,法院同意后可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要协商决定,能够通过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机构违规、结果不明确的可重新鉴定,举证时期也可看情况延长。鉴定机构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不接受不合理的委托。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总结:民事纠纷中,双方分别提交各自的证据,可能各自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也可能出现有矛盾的地方,导致一方不服,要求更换鉴定机构或申请重新鉴定。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车辆出险理赔问答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车辆修理期的租车费?综合保险单一般不赔付所保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有些保险公司提供这种保险,但是要缴纳额外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怎样才能进快得到理赔偿?车辆发生保......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由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由有哪些?关于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


·能以对方有间歇性精神病为由诉请离婚吗?
      能以对方有间歇性精神病为由诉请离婚吗?1、精神病也可以离婚。我国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尤其是离婚自由的权利。这不因对方是......


·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身份证对于每个人涞水都是非常重要的,是我们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办理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在异地办理的。那么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条件是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为......


·家长监护人意见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
      我们知道现在的家长越来越注重孩子的教育问题,学校越来越多的注重与家长沟通在关于教育方面的事情。很多时候家长都会收到学校要求要写这个意见,那个意见。那么具体的家长监护人意见怎么写呢?......


·入职前签劳务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出去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有签署劳动合同之后我们的权益才受到法律保护。可是有的企业第一个月是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再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下面我们来看看,入职......


民事案件当事人单方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