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征地补偿标准公开法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公开法是怎样的
  
  我国在脱离以前的旧社会后都知道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但是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家在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也会对原使用土地者给与一定的补偿,那么征地补偿标准公开法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征地补偿标准公开法是怎样的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由于收回对原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国家给与一定的征地补偿,而征地补偿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而且补偿费用包含了多种补偿费,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总结:征地补偿标准公开法是怎样的我国在脱离以前的旧社会后都知道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但是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离婚财产分割官司诉讼费需要多少?
      一、离婚财产分割官司诉讼费需要多少?离婚财产分割官司的诉讼费一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根据人民法院......


·介绍7次卖淫罪要判多久
      介绍7次卖淫罪要判多久介绍或者组织妇女以卖淫为手段获得非法收入的人。我国刑法明确的规定如果有人用引诱、介绍或者是容留这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来介绍、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者提供场所,包......


·只有使用权的房产可以做抵押担保物吗?
      只有使用权的房产可以做抵押担保物吗?不可以,使用权房是没办法申请抵押贷款的。需要转为产权才能申请贷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一、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1、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


·民事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民事起诉状格式是怎样的?民事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下级法院可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吗?
      下级法院可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吗?可以的。移送管辖,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


征地补偿标准公开法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