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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如果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而公民们也应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不过在实践中有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如签订合同的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那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哪些情况下无效行为不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在这些民事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不过,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到期之后,撤销权利也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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