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人丢失了物品被他人拾到,而拾得人拒不归还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于丢失的物品价值不大,遗失人也就不了了之,拒不追究,这时遗失物就归拾得人所有,取得了所有权。那么,在我国法律中,这种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是持认可还是不认可的态度呢?
  
  一、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我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拾得遗失物的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遗失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行使留置权。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四、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我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拾得遗失物的人也享有相应的义务,承担一定的义务。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遗失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同时对遗失物有暂时的保管义务,如果遗失物受到损害,拾得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总结: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人丢失了物品被他人拾到,而拾得人拒不归还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于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程质量处理依据是什么?
      工程质量处理依据是什么?工程质量关系着一座建筑是否合格,是否适合人们进去甚至居住,如果是豆腐渣工程,不仅会造成工伤、其他人们的受伤甚至生命危险,而且也会造成不少的财产损失,所以工......


·单方面强制离婚可以么?
      单方面强制离婚可以么?一、单方面强制离婚可以么?单方面强制离婚不可以,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离婚必须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诉讼离婚具体的方式如下所述。提......


·一、子女抚养费承担的方式?
      一、子女抚养费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


·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长兴岛街道:三咀村、长岭村、海上村、三堂村、沙包村、世辉耀村、新港村、广福......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


·诉讼离婚中调解无效如何处理
      诉讼离婚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法院必须要先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的毕竟程序。但在诉讼离婚中调解也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那么此时应该如何对案件作出下一步的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