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抢夺罪条文有哪些,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抢夺罪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你知道法律上有关抢夺罪的条文是怎样规定的吗,如果携带凶器抢夺又该如何认定?我们在下文一一作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我们整理。
  
  一、抢夺罪的条文有哪些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二、关于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抢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我们还要提醒您。如果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你对抢夺罪还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答疑解惑。
  
  
总结:抢夺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抢夺罪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你知道法律上有关抢夺罪的条文是怎样规定的吗,如果携带凶器抢夺又该如何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合同解除五大理由是什么
      合同解除五大理由是什么(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委托书按手印用哪个手指?
      委托书按手印用哪个手指?写借条按手印,无论是哪一根手指,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常是用食指或拇指。在法律上,按手印的效力与签名效力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别人欠钱不还走法院程序怎么办?
      别人欠钱不还走法院程序怎么办?一、别人欠钱不还走法院程序怎么办?欠钱不还走法院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


·一、工伤赔偿官司要打多久?
      一、工伤赔偿官司要打多久?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形下最长可以达到15个月。既然已经做了伤残鉴定,如果已经到法院立案的话,法院会先找双方调解,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具体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生活中,商家有使用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就像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权一样,商标权也时常受到侵权。我们生活中看到的各种冒牌的鞋子等,这都是侵......


抢夺罪条文有哪些,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