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

  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有过经验的人们都知道,不论是丢失者还是拾得者都有所经历,如果遗失了或者遗忘了某个重要的东西就很难找回,相信捡到的人也很难经得住诱惑,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犯罪,那么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7条、109条至第113条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等内容作了规定,也没有涉及到遗忘物。这里都明确采用了“遗失物”一词。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对遗忘物进行法律规制,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遗忘物为规范对象的,而非以拾得遗失物为调整对象。由于民法与刑法分别采用两个不同的术语,因而民法学界有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应当加以区分,这种区分主要表现在: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不论大小物件,拾得者都应该将东西还给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这两者在法律效果上是差不多的,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是会受到相关的追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有过经验的人们都知道,不论是丢失者还是拾得者都有所经历,如果遗失了或者遗忘了某个重要的东西就很难找回,相信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吗?
      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吗?并不是都有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2、若“危急情况......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计算1、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是从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如果经过二次转让,其使用年限为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这个剩余年限就是转让之后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赔偿双倍法律依据什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法赔偿双倍法律依据什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就不能随便解雇劳动者,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若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


·建筑物高空坠物防控标准有哪些
      建筑物高空坠物防控措施有哪些建筑工地防范高空坠物的方法施工现场的防控标准有,必须要佩戴安全帽,经常清理网上的落物,保持网工作表面的清洁,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在开展相关施工项目的时候统一......


·判缓刑后由谁通知单位
      由法院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对于被判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是否应该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在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可以送达,但也可以不送达所在单位,而向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刑法......


遗失物遗忘物哪个严重,有什么区别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