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什么
在生活当中,您可能都听说过犯罪嫌疑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这种行为。其实在某些情况下,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公司当中的一些人员也会遭受上级或者下级的一些打击报复行为。比如说针对统计人员的这种打击报复,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什么?
一、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什么?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的职权。但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还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其中“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财政部1996年颁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所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一些有关会计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于不具有会计资格,临时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需要作为犯罪处罚的,可根据其打击报复行为具体危害性,定以相应的罪名。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最主要是指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一种行为。触犯本罪的话,是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的。打击报复,不管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总结:在生活当中,您可能都听说过犯罪嫌疑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这种行为。其实在某些情况下,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公司当中的一些人员也会遭受上级或者下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无锡市是我国东部较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企业用人
无锡市是我国东部较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企业用人制度不断完善,国家政策导向鼓励,人民基本保障比例也不断加强,促进社会稳步发展,其中完善五险一金的基本保障体系,是我国大力......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是多久一次?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是多久一次?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
·因拖欠工资农民工法院起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因拖欠工资农民工法院起诉程序是怎么样的?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有什么?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有什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有哪些?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
·一、重婚罪有没有权利分割财产?
一、重婚罪有没有权利分割财产?有权利分割财产,如果一方被定为重婚罪,将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损失赔偿,如果有小孩,还要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