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分公司已经被批准注销,注销后该公司已不存在,且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分公司注销后相关权利、义务归于总公司,现分公司已不存在,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案情简介
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伍修德与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王长起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王长起不服,向贞丰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限高令。贞丰县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王长起的异议请求。
二、王长起在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核准注销后,再次向贞丰县法院提出申请。
三、贞丰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江苏国龙翔湖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注销,注销后该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公司系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分公司注销后相关权利义务应当归于总公司,而异议人王长起并非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故将异议人王长起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的条件已不存在”为由,支持了王长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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