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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发放高温费是国法规定吗?

  进入6月份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迎来夏季高温期,目前,全国有28个省份已经明确了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有一些地方或者单位,没有发放或没有足额发放高温补贴,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疑惑,那么,到底高温费是国法规定吗?以下就此问题做个解答。
  
  一、高温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高温费的补贴标准
  目前高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三、高温作业造成身体伤害的认定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把“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如果职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综上所述,高温费是国法规定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高温费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在气温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的、纳入工资总额的津贴,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应该依法享受这项补偿,所有用人单位更应该自觉遵守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关心关爱职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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